壽險

三商美邦人壽「卡多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僅退還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如有增值回饋分享金累計儲存生息之值時須一併退還)

註:利息以1.75%年複利之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按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及「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註1)x1.03 倍」三者金額最大值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註2)」部分者,除依前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外,另依前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及「保險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值。

被保險人滿15足歲但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如有增值回饋分享金累計儲存生息之值時須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如有增值回饋分享金累計儲存生息之值時須一併給付)

註1:「保險費總和」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表定標準體保險費」。如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者,其「累計增加保險金額」部分之「保險費總和」,依上述方式計算,但「保險金額」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

註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條款購買增額繳清保險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x2.5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部分者,除依前項給付「祝壽保險金」外,另依前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其「保險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值。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按申領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x1.03倍」或「保險金額」較高金額者之40%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且給付金額以3萬美元為上限。

要保人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選項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儲存生息現金給付
第6保單 年度(含)前V--
第7保單 年度(含)後VV (未選擇者之預設方式)V
保險年齡達 16歲(含)以前依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於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將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其後則按前述規則辦理。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 CDZ0 第零版 - 6 前項第一款及第 22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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