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三商美邦人壽「鑫多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1.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1.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

三、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終止。

四、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祝壽保險金」外,另依前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其「當年度保險金額」為「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值。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未曾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

其申領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 依下列二款約定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按申領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較高金額者。

二、於繳費期滿後,按申領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較高金額者。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且給付金額以美元三萬元為上限。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的申領而同意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時,本契約之「基本保額」、「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與「保險費總和」應同時配合等比例減少,其減少部分視為契約終止。

前項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金額。若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金額時,本公司改依下列二款約定金額乘以基本保額可減少之比例,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按申領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較高金額者。

二、於繳費期滿後,按申領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較高金額者。

前項基本保額可減少之比例,係以原基本保額減去最低承保金額後, 除以原基本保額計算所得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六保單週年日,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抵繳保險費:要保人投保時選擇「抵繳保險費」者,於繳費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時,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抵繳該次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本契約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屬有效契約時,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依照下目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辦理。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要保人投保時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第六保單週年日之後至本契約效力終止,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儲存生息:要保人投保時選擇「儲存生息」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日單利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並依本契約約定於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或契約終止時一併給付。

(二)現金給付:要保人投保時選擇「現金給付」者,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主動以現金給付之方式予要保人。若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美元一佰元時,則依前目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美元一佰元(含)以上時給付。

(三)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要保人投保時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含)前,於繳費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時,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24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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