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孕婦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或故意終止妊娠流產或死產、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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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孕婦於保險期間內身故或全殘者,則給付保險金額。
(2)嬰兒於保險期間終了前身故者,本公司不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本契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但不論嬰兒之胎數多少以給付一次為限。
孕婦投保時懷孕存活之胎兒,於保險期間內,因故中止妊娠、流產或死產者,按已繳保險費總和給付保險金。此項保險金無論嬰兒之胎數多少,均以給付一次為限。
嬰兒於保險期間終了前經診斷確定罹患本契約規定之「先天性重大殘缺」者,按保險金額的50%給付保險金。但不論嬰兒之胎數及罹患先天性重大殘缺項目之多寡,均以給付一次為限。
嬰兒於保險期間內出生且非死產者,按保險金額的1%給付保險金。但無論嬰兒之胎數多少,均以給付一次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孕婦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或故意終止妊娠流產或死產。 三、孕婦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1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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