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其中,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利息以1.25%年複利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幼童特定傷病」者,且於醫院住院治療4天(含)以上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5%給付「幼童特定傷病保險金」。
| 幼童異物吞食 | 係指異物由口、鼻進入喉咽部、氣管、食道、胃部、腸道內,且經外科手術取出者,經醫師診斷確定後且於醫院住院治療者。 |
|---|---|
| 幼童誤食傷害性化學物質 | 係指因誤食非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用藥為主之物質而導致身體遭受傷害,經醫師確診且於醫院住院治療者。 |
| 幼童胸、腹或骨盆內之內傷 | 因意外事故所致之胸、腹或骨盆腔之臟器損傷,經醫師確診且於醫院住院治療者。 |
| 幼童腸病毒感染 | 係指典型腸病毒感染且經實驗室檢驗並伴隨有腸病毒感染臨床症狀,經醫師確診且於醫院住院治療者。 |
| 腦膜炎 | 係指腦部腦膜及脊椎周圍的脊髓液產生發炎症狀且經實驗室檢驗並伴隨有腦膜炎臨床症狀者。 |
| 日本腦炎 | 係指急性腦膜腦炎且經實驗室檢驗並伴隨有日本腦炎臨床症狀者。 |
| 麻疹 | 係指經麻疹病毒感染且經實驗室檢驗並伴隨有麻疹臨床症狀者。 |
| 百日咳 | 係指由百日咳桿菌或副百日咳桿菌引起之呼吸道急性症狀,經由分泌物培養,血液培養或抗體檢測診斷確定者。 |
註: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意外事故所致之上述「異物吞食、誤食傷害性化學物質及胸、腹或骨盆之內傷」者,不受「30天等待期間」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幼童食物中毒」者,且於醫院住院診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3%給付「幼童食物中毒保險金」。
註:食物中毒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物而發生相似的症狀,並經醫師確診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幼童重大傷病」者,且於醫院住院診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幼童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 1 | 嚴重氣喘 | 9 | 急性腦炎 |
| 2 | 嚴重燒燙傷 | 10 | 再生不良性貧血 |
| 3 | 造血幹細胞移植 | 11 | 肌肉營養不良症 |
| 4 | 風濕性心瓣疾病 | 12 | 脊髓灰質炎 |
| 5 | 完全依賴胰島素糖尿病 | 13 | 心臟瓣膜手術 |
| 6 | 白血病 | 14 | 嚴重頭部創傷 |
| 7 | 史底耳氏病 | 15 |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 8 | 川崎病 |
註:病理切片日或檢驗日在30天之內,醫院診斷確定於30天之後,不在本契約所稱「幼童重大傷病」範圍內。復效日起發生初次罹患並經醫院診斷符合定義之疾病,不受30天限制。
※前述二~四項保險金,合併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之7倍為限。*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5條) BED2 第二版 - 1 三商美邦人壽 Boby 兒童醫療還本保險(104) 主要給付項目: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幼童特定傷病保險金 幼童食物中毒保險金 幼童重大傷病保險金 103年12月30日三品字第00200號函備查 105年03月09日依104年07月23日金管 保壽字第10402546500號函修正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因其給付成本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不退還健康險 部分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閱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第 35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該各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四條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或 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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