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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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其中,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利息以1.25%年複利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幼童特定傷病」者,且於醫院住院治療四天(含)以上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5%給付「幼童特定傷病保險金」。
| 幼童異物吞食 | 係指異物由口、鼻進入喉咽部、氣管、食道、胃部、腸道內,且經外科手術取出者,經醫師診斷確定後且於醫院住院治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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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童誤食傷害性化學物質 | 係指因誤食非以治療被保險人之疾病或傷害為目的用藥為主之物質而導致身體遭受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後且於醫院住院治療者。 |
| 幼童胸、腹或骨盆內之內傷 | 因意外事故所致之胸、腹或骨盆腔之臟器損傷,經醫師診斷確定後且於醫院住院治療者。 |
| 幼童腸病毒感染 | 係指典型腸病毒感染且經實驗室檢驗並伴隨有腸病毒感染臨床症狀,經醫師診斷確定後且於醫院住院治療者。 |
| 腦膜炎 | 係指腦部腦膜及脊椎周圍的脊髓液產生發炎症狀且經實驗室檢驗並伴隨有腦膜炎臨床症狀者。 |
| 日本腦炎 | 係指急性腦膜腦炎且經實驗室檢驗並伴隨有日本腦炎臨床症狀者。 |
| 麻疹 | 係指經麻疹病毒感染且經實驗室檢驗並伴隨有麻疹臨床症狀者。 |
| 百日咳 | 係指由百日咳桿菌或副百日咳桿菌引起之呼吸道急性症狀,經由分泌物培養,血液培養或抗體檢測診斷確定者。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幼童食物中毒」者,且於醫院住院診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3%給付「幼童食物中毒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幼童重大傷病」者,且於醫院住院診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幼童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 1 | 嚴重氣喘 | 9 | 急性腦炎 |
| 2 | 嚴重燒燙傷 | 10 | 再生不良性貧血 |
| 3 | 骨髓移植 | 11 | 肌肉營養不良症 |
| 4 | 風濕性心瓣疾病 | 12 | 脊髓灰質炎 |
| 5 | 完全依賴胰島素糖尿病 | 13 | 心臟瓣膜手術 |
| 6 | 白血病 | 14 | 嚴重頭部創傷 |
| 7 | 史底耳氏病 | 15 |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 8 | 川崎病 |
註.前述二~四項保險金,合併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七倍為限。*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5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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