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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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開始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傷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依下列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終止:
1.第1~2保單年度:保險費總和。
2.第3保單年度以後: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罹患不同項目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
肝硬化症 / 猛爆性肝炎 / 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 慢性肝病
肝臟移植手術 / 慢性腎衰竭 /紅斑性狼瘡 / 胰臟移植手術
腎臟移植手術/肺臟移植手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15足歲但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以事故發生當時保單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以已繳保險費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當時之「保險費總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註: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7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2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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