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繳費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被保險人每屆滿一保單週年日(含繳費期滿當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表定年繳保險費的百分之一點四五(元以下四捨五入)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再乘以已經過的保單年度數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繳費期滿後:自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不含繳費期滿當年度),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每屆滿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點三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中,於被保險人身故當時計算所得金額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中,於被保險人身故當時計算所得金額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不含)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屆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即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依據日單利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項至第七項全殘廢情事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中,於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廢當時計算所得金額最高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項至第七項全殘廢情事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中,於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廢當時計算所得金額最高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不含)前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項至第七項全殘廢情事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即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依據日單利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6年期 | 0歲~74歲 |
|---|---|
| 10年期 | 0歲~70歲 |
| 15年期 | 0歲~65歲 |
| 20年期 | 0歲~6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訂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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