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最高 3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給付內容
被被保險人因約定而住院診療時,被保險人辦理住院手續前之急診,或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診療超過六小時者,本公司依「投保金額」的一倍給付「急診保險金」。
前項給付,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約定而以救護車緊急醫療運送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投保金額」的二倍給付「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
本條給付,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投保金額」的一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約定而住院診療時,若其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持續達三十日以上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超過三十日之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投保金額」的二點五倍給付「長期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入住加護病房之日起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及「長期住院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投保金額」的三倍,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時,其「加護病房保險金」與「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入住燒燙傷病房之日起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及「長期住院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病房日數乘以「投保金額」的三倍,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時,其「加護病房保險金」與「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同一日內本公司就「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僅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約定而住院診療,且於醫院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手術項目表」中所列手術項目,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依「投保金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約定而門診診療,且於門診時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手術項目表」中所列手術項目,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依「投保金額」的一倍給付「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入院診療的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含入院及出院當日),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按其實際門診日數乘以「投保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且已出院後,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投保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前項給付,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約定申請保險金時,若於本次入院、急診或門診手術日之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請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值比率乘以本次依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值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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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含)以上但未滿3年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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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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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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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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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年(含)以上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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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前項之住院診療、急診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治療後,而於次一保單週年日前再次住院診療、急診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依約定申請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仍按前項規定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不受前項「無理賠紀錄期間」之限制。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跨越不同保單年度,且得依第一項約定享有保險金增值給付時,其增值比率概依同一次住院初始入院日應享之增值比率計給之。
被保險人前後發生不同保單年度之不同次住院、急診或門診手術,而前次申請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之事故日較本次申請保險金之事故日為後,則被保險人本次申請,除仍按第一項約定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外,前次申請之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則應計入給付限額。
本條所稱「無理賠紀錄期間」之計算,係以本契約下列三個日期中最接近本次住院日期、急診日期或門診手術治療日期起算:
一、本契約生效日。
二、前次出院日、急診日或門診手術治療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三、本契約復效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按本契約「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約定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訂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第十三條至 第二十三條各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第十三至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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