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最高 40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並住院治療或施予「手術保險金表」所列手術項目者,給付內容如下表:
| 給付內容 | 給付金額 | 最高給付 |
|---|---|---|
| 住院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住院日數 | 90日(每一事故) |
| 手術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40手術項目百分率 | 住院醫療日額200(保險期間內) |
注意事項:
被保險人在同一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 ,以下列方式合併計算手術保險金之總額。
即其手術項目百分率最高之一項,按本附約約定之「住院醫療日額 40倍乘以「手術保險金表」約定之百分率全額給付。 主要手術以一項為限,如兩項(含)以上之百分率相同,僅以一項為主要手術,其餘手術計算如下;
按本附約約定之「住院醫療日額」的40倍乘以「手術保險金表」約 定之百分率以50%給付,但非以治療所必須之附帶手術,不予給付。
(1)本人、配偶:14~60歲,最高續保至75歲。
(2)子女:出生滿14天且出院~20歲。
(1)300~3000元。
(2)配偶及子女可單獨附加,最高2000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而接受住院、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第 15 條 條款第 3 頁
第七條約定之續保保險期 限屆滿前,申請復效。但主契約停效後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費及 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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