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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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金額1倍
保險金額1倍之100%~5%
住院日數x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1)最低10萬,最高6000萬。
(2)0歲~未滿15足歲最高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3)66歲以上最高3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七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本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 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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