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新光人壽「大安安傷害保險附約(丙型)-專案五」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保險金額1倍

1~11級失能:保險金額之100%~5%

1~6級失能:每月給付保險金額x1%x失能等級對應之給付比例,逐月給付最高以60個月為限。

註: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限內身故時,受益人得申請將給付期限內尚未領取之每月生活照護金,依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保險金額之40%

住院日數x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

註:

1.因意外骨折未住院或已住院但未達到保險單條款約定的骨折別所訂日數表,按保險單條款約定給付。

2.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住院日數x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

註: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投保規定

專案專案一專案二專案三專案四專案五
投保類型甲型乙型丙型
保險金額100萬200萬300萬400萬500萬
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1,0001,0001,5002,0002,000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住院、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住院、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 保險金。第 21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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