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新光人壽「Go平安終身傷害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保險金額x1(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80歲(含)前)

保險金額x1(被保險人保險年齡16歲(含)起)

1~11級意外失能:保險金額x100%~5%(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80歲(含)前)

1~11級意外失能:保險金額x100%~5%

保險金額x24%(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80歲(含)前)

(被保險人生存時每年給付,以15次為限)

保險金額x60%(以申領一次為限)

保險金額x2%(以申領一次為限)

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

投保規定

1.以每10萬元為單位。

2.「最高投保金額」:本險須與「意生平安終身傷害保險」累算投保金額且以下表金額為限。

單位:萬元

受理年齡最低投保金額最高投保金額
15足歲至55歲100300
56歲至60歲200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 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條: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 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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