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新光人壽「意生平安終身傷害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八十歲(含)前,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八十歲(含)前,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依保險金額並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另依保險金額並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八十歲(含)前,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四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其後各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各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四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但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合計給付次數以十五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生活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症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給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飲食致身體不適而至醫院就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食品中毒,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食品中毒慰問保險金。

前項食品中毒慰問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應檢具之文件為保險單或其謄本、失能診斷書及保險金申請書。

第一項情形,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投保規定

繳費期間6年期:自15足歲至60歲。

繳費期間20年期:自15足歲至55歲。

單位:萬元

受理年齡最低投保金額最高投保金額
15足歲至50歲100300
51歲至60歲200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 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條: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 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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