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遭受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自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於「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內,就其自行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2.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未在全民健康保險的特約醫院接受治療,致其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攤者,按前計算所得金額65%給付保險金。
最低3萬元,最高為「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安心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等附約保險金額的十分之一,最高5萬元。
(上列計算未達3萬元者,一律以3萬元計,未滿萬元之餘額,得以1萬元計。)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2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六條: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繼續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更新本附約 使其繼續有效至主契約之繳費終止期止。 主契約投保終身壽險或滿期商品者,如依前項續保至主契約繳費終止期日,被保險人之保險年 齡未達七十五歲,則要保人得繼續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至被保險人 年齡屆滿七十五歲後之第一個主契約週年日止。 主契約投保型商品或萬能險者,本附約最高續保期限至被保險人年齡屆滿七十五歲後之第 一個主契約週年日止。 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準用 第七條之約定。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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