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新光人壽「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子女)」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事故,並以此傷害為直接且單獨原因,經公立、教學或本公司指定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自傷害之日起180日以內,本公司按本附約之「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內,就其自行支出的醫療費用,給付傷害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二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成意外傷害事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2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六條: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繼續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更新本附約 使其繼續有效至主契約之繳費終止。 主契約投保終身壽險者,如依前項續保至主契約繳費終期日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未達六十五 歲,則要保人得繼續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至被保險人年齡屆滿六十 五歲後之第一個主契約週年日止。 主契約投保投資型商品或萬能保險者,本附約最高續保期限至被保險人年齡屆滿六十五歲後之第 一個主契約週年日止。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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