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新光人壽「時刻守護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保險金額x1

保險金額x2(已含一般意外身故)

保險金額x1x「失能程度與保險給付表」之給付比例(5%~100%)

保險金額x2x「失能程度與保險給付表」之給付比例(5%~100%)(已含一般意外失能)

每月給付保險金額x1%x50%~100%(最高以60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於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之給付期限內身故時,受益人得申請將給付期限內尚未領取之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依年利率1.50%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受益人)

保險金額x50%(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金額x住院日數x0.1%(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保險金額x燒燙傷病房住院日數x0.2%(本保險金給付日數以45日為限)(不含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保險金額x加護病房住院日數x0.2%(本保險金給付日數以45日為限)(不含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新臺幣貳仟元

保險金額x0.1%(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金額x0.3%(給付五次為限)

保險金額x0.1%(給付十次為限)

保險金額x0.1%x「意外創傷縫合給付倍數表」(0.25~2倍)(合計給付以保險金額之0.4%為限)

投保規定

(1)新契約受理或嗣後附加之保險年齡自16歲至65歲(含)。

(2)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75歲屆滿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止。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遭受 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 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第十條: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六條約定之續保期限屆滿前, 申請復效。但主契約停效後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費及按日 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樣 …第 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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