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金額x1
保險金額x2(已含一般意外身故)
保險金額x1x「失能程度與保險給付表」之給付比例(5%~100%)
保險金額x2x「失能程度與保險給付表」之給付比例(5%~100%)(已含一般意外失能)
每月給付保險金額x1%x50%~100%(最高以60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於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之給付期限內身故時,受益人得申請將給付期限內尚未領取之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依年利率1.50%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受益人)
保險金額x50%(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金額x住院日數x0.1%(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保險金額x燒燙傷病房住院日數x0.2%(本保險金給付日數以45日為限)(不含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保險金額x加護病房住院日數x0.2%(本保險金給付日數以45日為限)(不含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新臺幣貳仟元
保險金額x0.1%(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金額x0.3%(給付五次為限)
保險金額x0.1%(給付十次為限)
保險金額x0.1%x「意外創傷縫合給付倍數表」(0.25~2倍)(合計給付以保險金額之0.4%為限)
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新臺幣貳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三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重症燒燙傷、食品中毒、傷害或接受診療時,除本附約另 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或失能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陸上交通意外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以交通工具從事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交通工具。 三、被保險人駕駛未經檢驗合格之交通工具。 第三十四條: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第 33 條 條款第 8 頁
第六條約定之續保期限屆滿前, 申請復效。但主契約停效後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費及按日 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樣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 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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