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金額x1
保險金額x2(已含一般意外身故)
保險金額x1x「失能程度與保險給付表」之給付比例(5%~100%)
保險金額x2x「失能程度與保險給付表」之給付比例(5%~100%)(已含一般意外失能)
每月給付保險金額x1%x50%~100%(最高以60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於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之給付期限內身故時,受益人得申請將給付期限內尚未領取之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依年利率1.50%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受益人)
保險金額x50%(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金額x住院日數x0.1%(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保險金額x燒燙傷病房住院日數x0.2%(本保險金給付日數以45日為限)(不含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保險金額x加護病房住院日數x0.2%(本保險金給付日數以45日為限)(不含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新臺幣貳仟元
保險金額x0.1%(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金額x0.3%(給付五次為限)
保險金額x0.1%(給付十次為限)
保險金額x0.1%x「意外創傷縫合給付倍數表」(0.25~2倍)(合計給付以保險金額之0.4%為限)
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新臺幣貳萬元
(1)新契約受理或嗣後附加之保險年齡自16歲至65歲(含)。
(2)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75歲屆滿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二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重症燒燙傷、食品中毒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樣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重症燒燙傷、食品中毒、傷害或失能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32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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