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新光人壽「安安傷害保險附約-甲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保險金額1倍

註: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無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11級失能:保險金額之100%~5%

1~6級失能:每月給付保險金額 X 1% X 失能等級對應之給付比例,逐月給付最高以60個月為限。

註: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限內身故時,受益人得申請將給付期限內尚未領取之每月生活照護金,依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保險金額之40%

投保類型甲型乙型丙型
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保險金額的萬分之十保險金額的萬分之五保險金額的萬分之四

住院日數 X 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

註:1.因意外骨折未住院或已住院但未達到保險單條款約定的骨折別所訂日數表,按保險單條款約定給付。

2.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住院日數 X 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

註: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1.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2.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保險單條款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投保規定

單位:新臺幣元

專案專案一專案二專案三專案四專案五
投保類型甲型乙型乙型乙型丙型
投保金額100萬200萬300萬400萬500萬
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1,0001,0001,5002,0002,000

1、主契約繳費期滿年齡未滿75歲者,可續保至75歲。

2、主契約投保投資型商品或萬能保險者,可續保至75歲。

3、主契約繳費期間年齡超過75歲者,可續保至主契約繳費期滿年齡。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樣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六條約定之續保期限屆滿前, 申請復效。但主契約停效後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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