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給付。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1、新契約受理或嗣後附加:自0歲至65歲。
2、主契約繳費期滿年齡未滿75歲者,可續保至75歲。
3、主契約投保投資型商品或萬能保險者,可續保至75歲。
4、主契約繳費期間年齡超過75歲者,可續保至主契約繳費期滿年齡。
1.本人保額限制:職業1、2類最高2000萬元。3、4類最高1000萬元。5、6類最高500萬元。
2.學生:500萬元;家庭主婦:500萬元。
3.無固定職業:200萬元。(無固定職業者,費率按所從事之最高職業等級)
4.投保年齡0~未滿15足歲之最高投保金額上限為2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2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六條約定之續保期限屆 滿前,申請復效。但主契約停效後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費及 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要…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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