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金額x1
保險金額x2(已含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金額x2(已含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金額x1
1~11級意外失能:保險金額x100%~5%
1~11級意外失能:保險金額x100%~5%x2(已含意外失能保險金)
1~11級意外失能:保險金額x100%~5%x2(已含意外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額x0.1%/日
保險金額x0.3%/日(已含傷害住院保險金)
保險金額x0.3%/日(已含傷害住院保險金)
住院達3日(含)以上:保險金額x0.1%
應繳保險費總和x10%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曾因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而申領保單條款第十條至第二十條之保險金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
若實際繳交保險費之繳款人70歲(含)以上者,要保人受理年齡須年滿20足歲以上。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一條: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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