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二者取大(1.06x「應繳保險費總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
(如於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身故,則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
※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上述之約定,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或給付。
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二者取大(1.06x「應繳保險費總和」,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
(如於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則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
※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不適用上述之約定,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給付。
除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給付:
1.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2.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3x保險金額
颱風、洪水、地震意外傷害事故:3x保險金額
3.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5x保險金額
雷擊意外傷害事故:5x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
除給付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外,另給付:
1.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2.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3x保險金額
颱風、洪水、地震意外傷害事故:3x保險金額
3.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5x保險金額
雷擊意外傷害事故:5x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
1.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x失能給付比例
2.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3x保險金額x失能給付比例
3.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5x保險金額x失能給付比例
1.06x「應繳保險費總和」
25%x保險金額(限領一次)
0.1%x保險金額x非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住院日數
(保險年齡達80歲(含)前)
0.3%x保險金額x加護病房住院日數
(保險年齡達80歲(含)前,已包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0.3%x保險金額x燒燙傷病房住院日數
(保險年齡達80歲(含)前,已包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三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33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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