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65 歲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金額之100%
保險金額之100%~5%
全部喪失工作能力:
不能從事其原來工作:每週生活補償金(保險金額之0.5%)
喪失從事任何可獲取報酬的工作能力:每月生活補償金(保險金額一百二十分之一)
部份喪失工作能力:
不能從事其原來工作之一項或多項主要工作:每週生活補償金之1/4
給付2倍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及意外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每日給付保險金額之0.05%
保險金額乘以手術保險金表給付百分率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 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約效力自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變更為展期保險時。 二、被保險人因死亡致使主契約消滅時。 被保險人非因本附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主契約效力消滅時,如保險期間尚未屆滿,本公司應 從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廿四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18頁之6)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 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 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 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 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 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 保險事…第 19 條第 1 項 條款第 6 頁
第五條:附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 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要保人未以書面作不續保的通知,則本附約視為續保。續保之始期日 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除被保險人年齡屆至第六條續保保險期限或有第廿三條情形外,本 樣 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準用 第八條之約定。 第六條:續保保險期限 本附約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其續保保險期限最長至年齡屆滿六十五歲後之第一個主契約週年日 零時止。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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