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險

新光人壽「好利來終身還本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日之翌日及其後至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按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下表對應之換算係數所得之數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保單年度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對應之換算係數
年給付型月給付型
第1年度1.05%0.088%
第2年度2.10%0.176%
第3年度3.15%0.264%
第4年度4.20%0.352%
第5年度5.25%0.440%
第6年度及以後6.30%0.528%

若要保人未選擇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或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三十條約定指定之生存保險金受益人達二人以上時,其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本公司將採年給付型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並於申請日起三十日後之下一個保單週年日生效。

本公司不受理生存保險金提前給付之申請,惟若遇保單條款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約定之情形且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採月給付型者,該保單年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生存保險金,本公司依本契約預定利率(2%)計算其現值,一次提前給付予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永久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第 21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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