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保戶所累積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淨額及約定之年金給付類型(如下)計算年金金額,之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者,則本公司給付按前一年年金金額與調整係數所計算之年金金額。
1.年金給付開始日:自行決定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50~80歲之任一保單週年日(但累積期間需大於10年)。
2.年金給付類型:10、15、20年保證期間終身生存年金。
被保險人在保證期間內不論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若在簽發保險單前身故者,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若在簽發保險單後身故者,則依本契約約定返還身故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首期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6,0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定期定額繳之續期保險費每次不得低於新臺幣2,000元,每一保單年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500萬元;不定期不定額繳之續期保險費,每一保單年度繳費次數不得超過12次,每次不得低於新臺幣1萬元,每一保單年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合併新光人壽新得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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