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金額x1
保險金額x2
(已含一般意外身故)
保險金額x1x「失能程度與保險給付表」之給付比例(5%~100%)
保險金額x2x「失能程度與保險給付表」之給付比例(5%~100%)
(已含一般意外失能)
1~6級失能:每月給付保險金額x1%x失能等級對應之給付比例,逐月給付最高以60個月為限。
註: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限內身故時,受益人得申請將給付期限內尚未領取之每月生活照護金,依年利率1.50%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保險金額x0.15%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金額x0.05%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金額x0.05%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金額x0.05%x「意外創傷縫合給付倍數表」(0.25~2倍)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1)新契約受理:保險年齡16歲至60歲(含)。
(2)最高續保年齡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65歲屆滿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不保事項 本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接受手術治療或創傷縫合處置治療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致成死亡或失能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交通工具。 二、被保險人駕駛未經檢驗合格之交通工具。 第二十三條: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第 22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2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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