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新光人壽「術術順心傷害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保險金額x1

保險金額x2

(已含一般意外身故)

保險金額x1x「失能程度與保險給付表」之給付比例(5%~100%)

保險金額x2x「失能程度與保險給付表」之給付比例(5%~100%)

(已含一般意外失能)

1~6級失能:每月給付保險金額x1%x失能等級對應之給付比例,逐月給付最高以60個月為限。

註: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限內身故時,受益人得申請將給付期限內尚未領取之每月生活照護金,依年利率1.50%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保險金額x0.15%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金額x0.05%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金額x0.05%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金額x0.05%x「意外創傷縫合給付倍數表」(0.25~2倍)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投保規定

(1)新契約受理:保險年齡16歲至60歲(含)。

(2)最高續保年齡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65歲屆滿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止。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不保事項 本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接受手術治療或創傷縫合處置治療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致成死亡或失能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交通工具。 二、被保險人駕駛未經檢驗合格之交通工具。 第二十三條: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第 22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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