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不含一般意外身故)
保險金額 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給付比例(5%~100%)
保險金額 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給付比例(5%~100%)(不含一般意外失能)
每月給付保險金額 x 1% x 50%~100%(被保險人於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之給付期限內身故時,受益人得申請將給付期限內尚未領取之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依年利率1.50%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受益人)
保險金額 x 50%(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金額 x 住院日數 x 0.1%(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保險金額 x 加護病房住院日數 x 0.2%(本保險金給付日數以45日為限)(不含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保險金額 x 燒燙傷病房住院日數 x 0.2%(本保險金給付日數以45日為限)(不含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1)新契約受理:保險年齡16~65歲(含)(111年2月17日15歲以下停止販售)。
(2)最高續保年齡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75歲屆滿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 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第七條:假日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2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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