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新光人壽「i-going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保險金額1倍

保險金額1倍之100%~5%

投保規定

最低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50萬元,投保之保險金額以10萬元為單位。

非保戶以網路方式申請加入會員者,本商品最高投保金額220萬元。

以臨櫃申辦、金融憑證申請、既有有效契約保戶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本商品最高投保金額45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遭受 第二條約定之「交通意外事故」而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樣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第七條: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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