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險

幸福人壽「幸福長發還本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之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繳費期間內:以下列二款金額之最大值給付。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二、繳費期滿後:以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值給付。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時已繳之表訂保險費為基礎,加計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但次標準件採加齡或加費方式承保者,依加齡或加費後之保險費金額為基礎。

本公司給付「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繳費期間內(繳費期間:六年):「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1.1%所得之金額。

二、繳費期間內(繳費期間:七年):「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1.2%所得之金額。

三、繳費期滿後:「保險金額」乘以2.25%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10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1)未滿15足歲者:20萬元~500萬元。

(2)15足歲以上:20萬元~6,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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