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瑞泰人壽「新保本增額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4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在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全殘者,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並無息退還已繳之年繳總保費。

投保規定

年度保險金額表

保單 年度繳費期間-增值率5%
6年期12年期20年期
110500.0010500.0010500.00
211025.0011025.0011025.00
311576.2511576.2511576.25
412155.0612155.0612155.06
512762.8212762.8212762.82
613400.9613400.9613400.96
713400.9614071.0014071.00
813400.9614774.5514774.55
913400.9615513.2815513.28
1013400.9616288.9516288.95
1113400.9617103.3917103.39
1213400.9617958.5617958.56
1313400.9617958.5618856.49
1413400.9617958.5619799.32
1513400.9617958.5620789.28
1613400.9617958.5621828.75
1713400.9617958.5622920.18
1813400.9617958.5624066.19
1913400.9617958.5625269.50
2013400.9617958.5626532.98
21後13400.9617958.5626532.98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規 定。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要保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第 1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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