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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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未屆特定權益調整日前身故者,給付金額為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105%、或本契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積,二者中之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自屆特定權益調整日(含)起,給付金額為投保金額、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105%扣除已給付之生存還本保險金後之餘額、或本契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積,三者中之大者。本公司依本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未屆特定權益調整日前完全失能者,給付金額為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105%、或本契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積,二者中之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自屆特定權益調整日(含)起,給付金額為投保金額、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105%扣除已給付之生存還本保險金後之餘額、或本契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積,三者中之大者。本公司依本項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自特定權益調整日(含)起,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0歲(含)止。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金,其金額係為本契約投保金額的12%。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祝壽保險金,其金額係為本契約投保金額的88%。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繳費期間 | 險種代碼 | 投保年齡 | 繳費期間險 | 種代碼 | 投保年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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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年 | W6P55B | 20~49 | 15年 | W1555B | 20~40 | ||||||||||||||||||||||||||||||
| W6P60B | 20~54 | W1560B | 20~45 | ||||||||||||||||||||||||||||||||
| W6P65B | 20~59 | W1565B | 20~50 | ||||||||||||||||||||||||||||||||
| 10年 | W1055B | 20~45 | 20年 | W2055B | 20~35 | --- | --- | --- | --- | W1060B | 20~50 | W2060B | 20~40 | W1065B | 20~55 | W2065B | 20~45 | 至55歲 | W5555B | 20~49 | 至65歲 | W6565B | 20~59 | tr> 至60歲 | W6060B | 20~54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19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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