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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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滿15足歲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滿15足歲但未屆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給付金額為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自屆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或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二者中之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本公司依本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以下簡稱全殘)者,本公司給付「全殘保險金」。被保險人未屆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全殘者,給付金額為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自屆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或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二者中之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本公司依本項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或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二者中之大者。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險種代碼 | 繳費期間 | 承保年齡 |
|---|---|---|
| P6UDWA | 6年 | 0~70歲 |
| 10UDWA | 10年 | 0~65歲 |
| 15UDWA | 15年 | 0~60歲 |
| 20UDWA | 20年 | 0~55歲 |
| UDW55A | 繳費至55歲 | 0~49歲 |
| UDW60A | 繳費至60歲 | 0~54歲 |
| UDW65A | 繳費至65歲 | 0~59歲 |
1.年滿期:2萬~500萬美元。
2.歲滿期:
‧保險年齡0~14歲:5萬~500萬美元。
‧保險年齡15歲以上:2萬~500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時,本公司按第 18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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