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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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滿15足歲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於滿15足歲但未屆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給付金額為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 自屆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本契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三者中之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確致全殘者,本公司給付「全殘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未屆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全殘者,給付金額為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 自屆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本契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三者中之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三) 給付「全殘保險金」後,除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外,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屆保險年齡16歲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確致全殘者,自全殘確定日起,被保險人於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全殘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10%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含)止。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生效已滿3年(含)以上且被保險人於屆下表保險年齡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教育保險金」,每次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乘以對應之給付比率:
| 保險年齡 | 6歲 | 12歲 | 15歲 | 18歲 | 19歲 | 20歲 | 21歲 | 22歲 | 23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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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付比率 | 10% | 10% | 10% | 15% | 15% | 15% | 15%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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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二) 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或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二者中之大者。
被保險人未滿15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計算範例請見本公司網站:保戶服務專區\保險問答集\理賠篇。
| 險種代號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最低承保金額 |
|---|---|---|---|
| P6JUSN | 6年 | 0歲~15歲 | 20,000 |
| 10JUSN | 10年 | 0歲~12歲 | 10,000 |
| JUS18N | 至18歲 | 0歲~12歲 | 10,00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時,本公司按第 19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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