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台新人壽「美鴻世代美元分紅終身壽險(2年期)」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前二項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依下列二款方式計算所得金額加總之值: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

(三)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

(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僅就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約定以分期定期給付的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先行一次給付,且本契約之效力將俟該應負之分期定期給付責任終止後始行終止。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除分期定期保險金外,本公司不再負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祝壽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依下列二款方式計算所得金額加總之值: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基本保險金額乘以最終保單年度對應之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

(三)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最終保單年度對應之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

(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第四保單年度起,符合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之「生命末期」狀態,且本契約未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者,得申請生前需求保險金給付,生前需求保險金金額得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之一部或全部,但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生前需求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或附加條款,所得申領之生前需求保險金合計以保險單首頁所載「生前需求保險金給付最高金額」為限。

本契約給付生前需求保險金以一次為限,若本公司給付之生前需求保險金係以申領本契約之全部身故保險金金額而計得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的申請,同意辦理生前需求保險金之給付時,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應依生前需求保險金給付金額與本公司同意給付日起算六個月後該時點之身故保險金金額之比例減少。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將以計至本公司收齊保單條款第廿一條所列文件之翌日為止之金額為基準。

依前項計算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金額,該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生前需求保險金後,本契約之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僅得受領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保險金。

本公司除依第一項給付外,另依當時有效之終期保單紅利,依第三項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保險金時所計算之基本保險金額所減少的比例,計算應給付之終期保單紅利金額。

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的生前需求保險金,應扣除下列金額:

一、自本公司同意給付日起六個月的利息,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計算之,但本公司同意給付日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利息。

二、有保單借款者,保單借款的本息。

三、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之本息。

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生前需求保險金後,本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保險單紅利的計算與分配及其他各項給付均按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二年後身故,依本契約之約定,本公司應給付身故保險金者,受益人得以保單條款第廿二條之文件,請求本契約一部或全部「身故保險金」。

前項請求本契約一部或全部「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以保險單首頁所載簡易限額理賠最高金額為限。

受益人依本條申請給付後,如本契約尚有「身故保險金」之餘額時,應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廿條之約定,檢具所需文件申請之。

依第一項請求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合計二人以上時,以請求之受益人全部應得身故保險金之比例,計算第二項可申請之最高金額。

當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條不適用之:

一、受益人指定或約定為法定繼承人。

二、受益人指定或約定為法人。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單條款第三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於分期定期給付日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二項及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 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 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 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約定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就本契約以美元計算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限額,將以被保險人身故日當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為換算 匯率。但身故日非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計算匯率之時點。 UPPPD2-8 第廿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第 17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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