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有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2.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以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僅就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先行一次給付,且本契約之效力將俟該應負之分期定期給付責任終止後始行終止。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除分期定期保險金外,本公司不再負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1.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未滿15足歲者,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1.保險年齡0-15歲:限1.8萬美元。
2.保險年齡16歲(含)以上:2萬-800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 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二項及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 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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