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身故/全殘保險金 | 「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年度保險金額」二者取其大。 |
| 祝壽保險金 | 當年度保險金額,110歲時給付。 |
| 險種代號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
| P6IWLA | 6年 | 30~78歲 |
| 10IWLA | 10年 | 30~74歲 |
◎最低承保金額:1萬2仟美元。
◎最高承保金額:100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時,本公司按 第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8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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