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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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2.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或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二者中之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確致全殘者,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
2.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或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二者中之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自全殘確定日起,被保險人於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全殘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10%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 1 0歲(含)止。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2.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或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二者中之大者。
| 險種代號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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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5UWLB | 5年 | 15足歲~75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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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UWLB | 10年 | 15足歲~65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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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UWLB | 15年 | 15足歲~60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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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UWLB | 20年 | 15足歲~55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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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WL55B | 至55歲 | 15足歲~50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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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WL60B | 至60歲 | 15足歲~55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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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WL65B | 至65歲 | 15足歲~60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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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保額:2萬美元。
最高保額:500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 UISWLB-5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時,本公司按 第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及全殘 扶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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