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或發生契約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2.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註1)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註2)對應之身故保險金」加總之值。
3.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加總之值。
◎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註3)。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年繳保費總額(註4)的106%。
三、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註5)所得之金額。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註3)。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年繳保費總額(註4)的106%。
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註5)所得之金額。
4.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5.但要保人有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僅就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註6)後之餘額先行一次給付,且本契約之效力將俟該應負之分期定期給付責任終止後始行終止。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2.給付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加總之值:
◎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為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年繳保費總額的106%。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之祝壽保險金,為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
一、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年繳保費總額的106%。
1.被保險人至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致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失能之日起,豁免本契約續期應繳付之各期保險費。
2.已交付但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註1.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約定計算所得 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註7) 逐次累積之值。
註3.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條款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所得之金額。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首2年為0%,第3年為100%,第4年為98.35%並隨著保單年度增加逐年遞減。
註4.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年繳保費總 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下列二者而計得之金額 :
1.本契約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
2.已經過年度。已經 過年度之計算就計算當時的年度雖未滿一年,仍以一年計,且最高以繳費期間為限。
註5.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係指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對應之以下數值 :
20歲-30歲者:220%。
31歲-40歲者:180%。
41歲-50歲者:160%。
51歲-60歲者:130%。
61歲-70歲者:120%。
71歲-90歲者:105%。
91歲以上者:100%。
註6.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約定書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每期應給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註7.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指本契約有效期間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註8)減去商品預定利率(2.00%)之差值,乘以前一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為躉繳純保費,計算自該保單年度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註8.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係指本契約保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12個月之宣告利率(註9)的平均值。
註9.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契約所屬區隔資產之投資組合收益率,扣除投資成本與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但不得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
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佈於本公司網站。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第廿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受益人外匯存款帳戶資料。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受益人外匯存款帳戶資料。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另得徵詢其…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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