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滿15足歲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前二項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依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值:
一、被保險人未屆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給付金額為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自屆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給付金額依下列二目方式計算所得金額加總之值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1. 基本保險金額。
2. 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年繳保費總額的106%。
3. 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1.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2.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年繳保費總額的106%。
3.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之計算方式同第十九條第二、三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符合本條第二項約定之請領條件而提出申請但本公司尚未完成給付前即身故者,本公司僅依本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給付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本給付項目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2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生存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3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最低投保金額:2萬美元。
最高投保金額:35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UISJL3-6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第廿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受益人外匯存款帳戶資料。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受益人外匯存款帳戶資料。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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