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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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本公司依本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本公司依本項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除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外,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確定致成保單條款第五條所稱之完全失能者,本公司自完全失能確定日起,於被保險人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含)止。
前項所稱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保險金額的10%。
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即不適用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10年期:15足歲-65歲;
15年期:15足歲-60歲;
20年期:15足歲-55歲;
25年期:15足歲-50歲;
30年期:15足歲-45歲;
50歲滿期:15足歲-4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五條或 第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或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6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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