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3.前二項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依「基本保險金額(註1)」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註2)」對應下列二款方式計算所得金額加總之值,加計傷害保險部分之解約金。
◎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基本保險金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註3)的101%扣除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生存保險金總額(註4)。
三、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註5)所得之金額。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註3)的101%扣除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生存保險金總額(註4)。
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註5)所得之金額。
4.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僅就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約定以分期定期給付的指定保險金(註6)後之餘額先行一次給付,且本契約之效力將俟該應負之分期定期給付責任終止後始行終止。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除分期定期保險金外,本公司不再負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5.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與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6.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2.給付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加總之值。
◎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為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
一、基本保險金額的110%。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1%扣除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生存保險金總額。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為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
一、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110%。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1%扣除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生存保險金總額。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9歲之保單週年日(含)止。
2.生存保險金係為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乘以該保單週年日之生存保險金比率所得金額加總之值:
| 保單週年日 | 第一保單週年日 | 第二至第五保單週年日 | 第六及其後保單週年日 |
|---|---|---|---|
| 生存保險金比率 | 0.9% | 1.8% | 0.91%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起,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註7)而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日之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的10%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註1.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註8)逐次累計之值。
註3.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下列二者而計得之金額:
一、本契約(不包含附加契約)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
二、已經過年度。已經過年度之計算就計算當時的年度雖未滿一年,仍以一年計,且最高以繳費期間為限。
註4.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生存保險金總額:係指下列二者相乘而計得之金額:
一、身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或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當時之基本/累計保險金額。
二、身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或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含)止,已經過各年度生存保險金比率總和。已經過年度之計算就計算當時的年度雖未滿一年,仍以一年計。
註5.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係指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對應之以下數值:
30歲以下者:190%。31歲-40歲者:160%。41歲-50歲者: 140%。51歲-60歲者:120%。61歲-70歲者:110%。71歲-90歲者:102%。91歲以上者:100%。
註6.指定保險金:係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二項及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 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 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 NISRWLA -7 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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