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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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一)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一)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全殘狀況者,本公司給付「全殘保險金」。
(二)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三)給付「全殘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消滅。* 【全殘扶助保險金】
自全殘確定日起,被保險人於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全殘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10%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含)止。
| 保險及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
|---|---|---|
| 10年期 | 15足歲-65歲 | |
| 15年期 | 15足歲-60歲 | |
| 20年期 | 15足歲-55歲 | |
| 25年期 | 15足歲-50歲 | |
| 30年期 | 15足歲-45歲 | |
| 50歲滿期 | 15足歲-45歲 | |
| 55歲滿期 | 15足歲-50歲 | |
| 60歲滿期 | 15足歲-55歲 | |
| 65歲滿期 | 15足歲-60歲 |
最低投保金額:100萬
最高投保金額:2000萬(適用於主契約保額100萬元(含)以上)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時,本公司按 第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及全殘 扶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附約效力即行消滅。第 15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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