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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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 「身故保險金」 。
2.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有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4.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或本契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中之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自完全失能確定日起,被保險人於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10%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含)止。
本契約於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間契約效力持續有效,惟除有「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或有依條款第九條約定之「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外,本公司不再負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屆滿2年後之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確定致成完全失能或二、三級失能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補助保險金」;其金額為當時保險金額的30%。
2.本給付項目終身以一次為限。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2.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或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二者中之大者。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選擇身故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僅就身故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先行一次給付,且本契約之效力將俟該應負之分期定期給付責任終止後始行終止。
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除分期定期保險金外,本公司不再負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選擇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僅就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先行一次給付。
本契約之效力將俟該應負之分期定期給付,或依條款第六條約定應負之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二者給付責任較晚結束之日終止。
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除分期定期保險金及依條款第六條約定給付之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外,本公司不再負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 險種代號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
| N10WLA | 10年 | 16歲~54歲 |
| N15WLA | 15年 | 16歲~50歲 |
| N20WLA | 20年 | 16歲~44歲 |
| NWL55A | 至55歲 | 16歲~50歲 |
| NWL60A | 至60歲 | 16歲~55歲 |
| NWL65A | 至65歲 | 16歲~60歲 |
最低投保金額:6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1億5仟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TNTRL6-5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五條或 第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或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6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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