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搭配主契約依個人需求彈性設計,以較低的保費,獲得周全的保障。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就醫時,將在限額內給付實際門診費用超過社會保險部份金額,並提供被保險人更多的醫療選擇。
被保險人因意外發生骨折而未住院時,亦可依約定獲部份保險金給付,獲得更完善的醫療照顧。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療或診所治療者,按其治療方式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1.給付實際門診費用超過健保部份的金額,每次給付不得超過「每次傷害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每一投保單位為新台幣100元),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次數不得超過10次。
2.若被保險人不具健保保險對象身份,或前往不具健保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致門診醫療費用未經健保給付,則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門診醫療費用的65%給付,最高以「每次傷害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1.按被保險人投保的「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每一投保單位為新台幣300元),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而致骨折但未住院治療者,仍可就該未住院部份依「傷害住院醫療日額」的1/2請領之。
※醫院或診所不包括接骨所、國術館及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最低投保單位:1單位
最高投保單位:10單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八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六條 【保險期間及續保年齡的限制】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續 保,續保的投保年齡最高為六十九歲。 前項投保年齡的計算與主契約同。 MR5-1 第七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6 條 條款第 1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1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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