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2.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3.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失能者,按失能等級程度給付失能保險金。
1.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之內,致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5%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2.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所得申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給付金額為250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0歲~15歲:1萬元~61.5萬元。
16歲~69歲:50萬元~2,0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八條 【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六條 【保險期間及續保年齡的限制】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續 保,續保的投保年齡最高為六十九歲。 前項投保年齡的計算與主契約同。 ADDNR8-1 第七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6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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