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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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 」與「已經過期間之應繳保費總額 」二者中之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2.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1.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參照條款附表”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所示,按投保之投保類型、保險期間及保險事故發生之保單年度所相對應的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乘上保險金額後所得之數額。
註2. 已經過期間之應繳保費總額,係指依下列方式計算而得之金額:
一、本契約繳費方式為躉繳者:保險金額乘以本契約(不包含附加契約)表訂標準體躉繳保險費率。
二、本契約繳費方式為分期繳者,保險金額乘以下列二者而計得之金額:
(一) 本契約(不包含附加契約)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
(二) 已經過年度。已經過年度之計算就計算當時的年度雖未滿一年,仍以一年計,且最高以繳費期間為限。
保險期間2年:500萬~6,000萬。
保險期間5年以上:50萬~6,000萬。
*投保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 繳別 | 躉繳 (一次繳清) | 分期繳 |
|---|---|---|
| 繳費期間 | 2、5、10、15、20、25、30年 | |
| 保險期間 | 2、5~30年 | 同繳費期間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5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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