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滿15足歲起之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滿15足歲但未屆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給付金額為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自屆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起,並於醫療保險金給付起始日前身故者,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三)自醫療保險金給付起始日起,「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後之餘額。
(一)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確致全殘者,本公司給付「全殘保險金」。
(二)醫療保險金給付起始日前全殘者,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三)自醫療保險金給付起始日起,「全殘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後之餘額。
(四)本公司給付「全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自全殘確定日起,被保險人於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全殘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10%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含)止。
(一)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醫療保險金給付起始日後因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給付下列「醫療保險金」: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 每日按「保險金額」的0.1%給付。 |
| 手術費用保險金 | 各項手術按「保險金額」的1.5%乘以「手術給付比率表」中所載該項手術的給付比率所得金額給付。 |
|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 實際進住加護病房之期間,每日按「保險金額」的0.2%給付。 |
| 門診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住院前後二星期內,因和住院相同之疾病或傷害而須門診治療時,每次門診按「保險金額」的0.03%給付。 |
(二)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80歲之保單週年日起,若因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前述各項醫療保險金以3倍計算之。
(三)各項醫療保險金之累計總額上限為本契約保險金額,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二)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後之餘額。
| 繳費期間 | 醫療開始給付年齡 | 投保年齡 |
|---|---|---|
| 10年期 | 55歲 | 0歲~45歲 |
| 60歲 | 0歲~50歲 | |
| 65歲 | 0歲~55歲 | |
| 15年期 | 55歲 | 0歲~40歲 |
| 60歲 | 0歲~45歲 | |
| 65歲 | 0歲~50歲 | |
| 20年期 | 55歲 | 0歲~35歲 |
| 60歲 | 0歲~40歲 | |
| 65歲 | 0歲~45歲 | |
| 繳費至55歲 | 55歲 | 0歲~49歲 |
| 繳費至60歲 | 60歲 | 0歲~54歲 |
| 繳費至65歲 | 65歲 | 0歲~59歲 |
| 投保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
| 0歲?29歲 | 100萬元 |
| 30歲(含)以上 | 6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及全殘扶助保 險金的責任〆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時,本公司按第 18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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