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確定致成契約所列完全殘廢之一的情況時,本公司依約定,自當日起按年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至本契約滿期日止。
2.最後一期家用保障保險金給付日與滿期日不足一年者,最後一期給付金額按一年給付金額給付之。
家用保障保險金之給付次數如至滿期日止,未超過二次者,本公司將延續給付至達二次為止。
受益人得就本公司應給付之各期本契約保險金額申請一次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2.25%。本公司就各期本契約保險金額一次提前給付後,即不另負其他給付之責任。
| 保險及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
| 至55歲滿期 | 15足歲~50歲 |
| 至60歲滿期 | 15足歲~55歲 |
| 至65歲滿期 | 15足歲~60歲 |
| 至70歲滿期 | 15足歲~65歲 |
最低投保金額:每年給付18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每年給付5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時,本公司按 第五條的約定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消滅。第 15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0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