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台新人壽「家用保障定期壽險(92)」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1.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確定致成契約所列完全殘廢之一的情況時,本公司依約定,自當日起按年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至本契約滿期日止。

2.最後一期家用保障保險金給付日與滿期日不足一年者,最後一期給付金額按一年給付金額給付之。

家用保障保險金之給付次數如至滿期日止,未超過二次者,本公司將延續給付至達二次為止。

受益人得就本公司應給付之各期本契約保險金額申請一次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2.25%。本公司就各期本契約保險金額一次提前給付後,即不另負其他給付之責任。

投保規定

保險及繳費期間投保年齡
至55歲滿期15足歲~50歲
至60歲滿期15足歲~55歲
至65歲滿期15足歲~60歲
至70歲滿期15足歲~65歲

最低投保金額:每年給付18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每年給付5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時,本公司按 第五條的約定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消滅。第 15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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