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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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符合本契約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2.給付金額皆為保險金額或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二者中之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以保險金額或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二者中之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僅就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先行一次給付,且本契約之效力將俟該應負之分期定期給付責任終止後始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險種代號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險種代號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
| 10PWLN | 10年 | 16歲~70歲 | 10PWCN | 10年 | 0歲~15歲 |
| 15PWLN | 15年 | 16歲~65歲 | 15PWCN | 15年 | 0歲~15歲 |
| 20PWLN | 20年 | 16歲~60歲 | 20PWCN | 20年 | 0歲~15歲 |
| 55PWLN | 至55歲 | 16歲~50歲 | 55PWCN | 至55歲 | 0歲~15歲 |
| 60PWLN | 至60歲 | 16歲~55歲 | 60PWCN | 至60歲 | 0歲~15歲 |
| 65PWLN | 至65歲 | 16歲~60歲 | 65PWCN | 至65歲 | 0歲~15歲 |
| 70PWLN | 至70歲 | 16歲~65歲 | 70PWCN | 至70歲 | 0歲~15歲 |
| 75PWLN | 至75歲 | 16歲~70歲 | 75PWCN | 至75歲 | 0歲~15歲 |
0~15歲:36萬元~800萬元。
16~70歲:30萬元~2億4仟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時,本公司按第 19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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