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台新人壽「璀璨人生美元還本終身保險(102)20年特定權益調整50歲」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含)止。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投保金額乘以下列各款所示給付比率所得之金額。

一、於特定權益調整日前,各保單年度之給付比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2345678910(含)以上
給付比率2%3%4%5%6%7%8%9%10%

二、自特定權益調整日起,各保單年度之給付比率為15%。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全殘者,自全殘確定日起,於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至保險年齡達110歲(含)止,「全殘扶助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投保金額乘以下列各款所示給付比率所得之金額。

一、於特定權益調整日前,各保單年度之給付比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2345678910(含)以上
給付比率4%6%8%10%12%14%16%18%20%

二、自特定權益調整日起,各保單年度之給付比率為30%。

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即不適用「全殘扶助保險金」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滿15足歲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未屆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給付金額為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自屆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給付金額為當年度保險金額、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110%或本契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中之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確致全殘者,本公司給付「全殘保險金」,給付「全殘保險金」後,除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外,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未屆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全殘者,給付金額為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自屆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給付金額為當年度保險金額、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110%或本契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中之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給付金額為當年度保險金額或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110%兩者中之大者。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廿四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一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2.75%之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投保規定

險種代號繳費期間投保年齡特定權益調整日
10C50B10年0-40歲50歲
10C55B10年0-45歲55歲
10C6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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